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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不明罰單被撤銷 交通局翻案扳回一城

最後更新時間: 2022 年 4 月 11 日

黃姓駕駛晚上戰備跑道超速被開單,以娛樂城警示牌放置地點有瑕疵,及夜間沒有照明設備看不到為由翻案成功後,交通局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疑點未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扳回一城。

據了解,黃女於2020年3月16日晚上7點多,開車行經屏東娛樂城戰備跑道台1線430.5公里,因超速被枋寮分局開罰1800元後,向高雄地院遞狀要求翻案。

她說,超速路段於昏暗環境下,設置的警告標示,不符合「明顯標示線上娛樂城」的認定。又說,現場擺設的不是「前有測速照相」大型告示牌,且其位置不是在路旁,而是在中央分隔島,根本看不到。

交通局則說,違規地點與警告標誌相距約163公尺,符合「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的舉發要件,且告示牌為紅色外框三角形警示標誌,樣式清晰明顯,前方亦無任何遮蔽物阻擋視線,也符合規定的反光係數,夜間有自然光線及車燈照射下,足可清楚辨識。

高雄地院指出,該標誌所設置的路段,為單向3線線上娛樂城的快車道,中央分隔島與最內側車道間,又有障礙物線,路面甚為寬廣。而黃女行駛最外側車道,又無路燈照明,依她視野及車燈照明所及範圍,恐無法看到警告標誌,裁定不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排除路燈照明不足情形,並認為違規路段是否屬「特殊情況」,原判決未依職權查清楚,撤銷發回地院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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