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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取巧」但非駕車判撤罰

最後更新時間: 2022 年 3 月 22 日

機車騎士不想停等紅燈,「偷吃步」熄火牽車過馬路,到底算不算闖紅燈?法官的判決推翻警方現有的執法規定!

騎士越過停止線 警開罰單

司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娛樂城見前方是紅燈,立刻熄火牽車越過停止線,牽著車沿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到對向車道後發動機車騎走,司男因此吃上一千八百元闖紅燈罰單,司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司男「熄火牽車過馬路迴轉」雖是投機取巧行為,但司男的機車移動過程,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的動力,所以不構成「駕車」,不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判決原處分撤銷。

挨罰一千八 騎士打行政訴訟

 

去年九月二十四日晚間八時許,司男騎車線上娛樂城沿永和區成功路一段往得和路方向行駛,行經成功路一段一○六巷口時遇到紅燈,他不想停等紅燈,使出「熄火牽車過馬路迴轉」招數,牽車通過斑馬線後,再發動機車往福和橋引道方向騎去;警方攔停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以一千八百元罰鍰。

司男不服提訴要求免罰;裁決所說明,依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六條第五款第一目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裁決所並以警政署的函釋主張,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號誌為紅燈) ,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行騎車駛離的行為視同機車駕駛人,該違規行為應以道路交通管理娛樂城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舉發。

雖然該條的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不過法官認為,司男的機車移動過程,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的動力,所以不構成「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線上娛樂城燈。

法官認定人力牽車不算駕駛

法官並質疑,該函釋內容沒說明單靠人力牽車,而非利用機車引擎時,是否屬「駕駛」,且該函釋認為,「機車駕駛人牽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不算違規,那麼何以騎士下車牽引機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就「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函釋沒有合理說明,見解不可採。

另外,雖交通部的「闖紅燈行為認定原則會議紀錄」結論認為,「機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其他非紅燈號誌的道路後,繼續騎乘,即視為闖紅燈行為」。

但法官認為,這仍沒說明靠人力牽車時是否屬「駕駛」,且若把人力牽車都算「駕駛機車」,那所有沒駕照者在引擎未發動狀態下移動機車,都會構成「無照駕駛」,這不僅於法不符,且不合理。

娛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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